(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晏明村与程祥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明村,程祥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21号原告晏明村,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程祥朝,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明村与被告程祥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明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明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明村撤回对被告程祥朝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晏明村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