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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晏明村与程祥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明村,程祥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21号原告晏明村,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程祥朝,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明村与被告程祥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明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明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明村撤回对被告程祥朝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晏明村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