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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98号原告:李某甲,男,193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贵起,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委托代理人:路娟,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李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常 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