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党甲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甲,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党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街与晋祠路交叉口处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八小包土制海洛因(收缴数量:0.36克);后从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南街6号6楼3单元24号其家中冰箱内查获土制海洛因一中包(收缴量:12.52克)。经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党甲持有的毒品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并收缴没收。并提供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党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党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街与晋祠路交叉口处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八小包土制海洛因(0.36克);后从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南街6号6楼3单元24号其家中冰箱内查获土制海洛因一中包(12.52克)。被查获的土制海洛因经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并已被没收收缴。另查明,被告人党甲于2015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党甲于2011年6月1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党甲的讯问笔录及交代材料,证实2015年3月其收拾家时发现十几小包土制海洛因,3月13日从“晓严”处购买十几克毒品,全部用于自己吸食,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八小包毒品后根据其供述从其家中查获一中包毒品的事实。2、辨认笔录,证实经党甲对不同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闫旭英即为卖给其毒品的“晓严”的事实。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没收(收缴)毒品凭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党甲人身及家中进行搜查,查获8小包可疑褐色粉末及一包可疑褐色粉末,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拍照取证以及共计12.88克的毒品被没收收缴的事实。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从党甲人身及家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的事实。5、户籍证明、违法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党甲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党甲于2011年6月1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党甲于2015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闫旭英抓获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党甲非法持有毒品土制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甲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党甲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息 争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