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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与王玉柱、薛立梅、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王玉柱,薛立梅,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27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负责人焦建��,系行长被告王玉柱,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滨江富苑2栋1单元502室。被告薛立梅,现住榆树市。被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诉被告王玉柱、薛立梅、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