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昌明与修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明,修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299号申请人:张昌明,男,满族,住所地:海城市。被执行人:修敏,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昌明与被执行人修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欠款,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0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