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张某某,住涿州市,户籍地:西安市。被告王某,住涿州市。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04年3月12日生一子,叫王某甲。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没有家庭观念,经常在外,很少回家,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为此我们大吵一顿,之后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3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与我们联系,夫妻已经无任何感情可言。2013年12月19日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6月23日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涿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被告仍然音信皆无,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与孩子一直在外面租房居住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04年3月12日生一子,叫王某甲。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联系。2013年12月19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6月23日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涿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至今被告仍然音信皆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以上事实,有(2014)涿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王某于2013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也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张某某一起生活,被告王某于2015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