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为华与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华,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李为华。委托代理人杨沫、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工业园区永清路北、昆仑路西199号。法定代表人汪习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群、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华与被告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为华撤回对被告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兆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