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潍坊润华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润华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潍坊润华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伟。原告潍坊润华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康成大街(东)2166号的4-1-1703、10-1-301。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