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神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钟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本院作出的(2014)青神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某某申请执行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长  严建明执行员  李维志执行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皓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