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春法春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严圣昌与林良山、邹瑞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圣昌,林良山,邹瑞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春法春民初字第215号原告:严圣昌,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苏卫红,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良山,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邹瑞红,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石湾北路交通局首层。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圣昌诉被告林良山、邹瑞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圣昌于2015年9月6日以原告严圣昌与被告林良山、邹瑞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圣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圣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共195元,由原告严圣昌负担。审 判 长 邹华彬审 判 员 黄 辉代理审判员 黄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