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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蔚秋玲申请执行开封市九通置业有限公司、程国礼、魏顺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蔚秋玲,女,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周口市。被执行人开封市九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龙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国礼,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被执行人魏顺杰,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九通置业有限公司、程国礼、魏顺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