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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红丹与被执行人刘文忠、融水银座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红丹,刘文忠,融水银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范红丹,女,苗族。委托代理人杨薇,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文忠,男,住融水县融水镇。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范红丹与被执行人刘文忠、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购买商铺款等共计10709.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忠有位于三江县古宜镇侗乡大道第四层、第三层房产、位于三江县古宜镇5栋商住楼2层01-04号、09-13号、17-22号商铺;有位于融安县长安镇2号东御城商住小区1栋1单元604号楼中楼、融安县长安镇1号(黄金水岸商住楼-1层02-4号商铺)房产;有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寿星中路有1幢-1001号房、1幢5001号房、1幢第2层三处房屋,上述房产本院已另案查封、拍卖。本案的执行有待该案的处置,执行得款后,本案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执行无法进行下去,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融水执字第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莫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