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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晓玲、杨剑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玲,杨剑峰,泉州市新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吴晓玲,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壮、陈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剑峰,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泉州市新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745号,组织机构代码57098140-2。法定代表人杨剑峰。申请人吴晓玲因与被申请人杨剑峰、泉州市新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已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经该会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晓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申请人杨剑峰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资金账户(账号00×××31)内的资金转出,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986366.67元为限,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晓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申请人杨剑峰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00×××31)内的资金转出,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986366.67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吴晓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三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