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生东与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委会、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生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东,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委会,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生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张生东。委托代理人张良明,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李虎。被告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委会。负责人王生祥。被告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武年。被告李生明。原告张生东与被告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委会、甘肃凉州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生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诉讼请求实系追索土地征用后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要求,经原告代理人了解相关法律后认为其诉讼不当,要求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生东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英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人民陪审员 王 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