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王跃忠,孟庆美,孟庆荣,丁红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50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法定代表人:楼文新。委托代理人:冯晓庆、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荣。被告: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美。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忠。被告:王跃忠。被告:孟庆美。被告:孟庆荣。被告:丁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王跃忠、孟庆美、孟庆荣、丁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