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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晶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宋兴伟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晶宫大酒店有限公司,宋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晶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有代表人:刘立广,被执行人:宋兴伟,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宋兴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宋兴伟在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兴伟在中国银行太和支行存款14000元(帐号:18×××78)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宋兴伟在中国银行太和支行的存款8000元(帐号:18×××78)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17×××51、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培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