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现于2015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4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少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洋涌路37号2栋,进入该栋504宿舍,盗走被害人施某的海尔黑色笔记本电脑1部及诺基亚手机1部,而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宿舍阳台墙壁上提取到指印1枚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右手食指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2013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潜入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第二工业区东铝电子厂宿舍401房,盗走被害人黎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1部和被害人刘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而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牛奶盒吸管上检出STR分型与陈某某血样的STR分型一致。2013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二工业区山姆仕科技园宿舍寻找盗窃目标,后潜入该栋宿舍205房,将被害人欧某的苹果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20元)盗走,接着又潜入202房,盗走了被害人樊某的苹果4S手机1部(价值为人民币2760元)和手表1只、金手链1条,而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在案发现场拖鞋表面擦拭物3上检出STR分型与陈某某血样STR分型一致。公安机关接报经侦查,于2015年6月6日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幸福网吧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剑敏(兼)书记员 任 瑛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