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令平诉陈发丽及第三人刘奇兴返还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478号��诉人曾令平,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5日,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红宇,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曾令平的民事起诉状,其起诉称,被告陈发丽及第三人刘奇兴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被告陈发丽让第三人刘奇兴以高息为诱饵四处借款,然后存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目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承担民事返还借款责任的只有第三人刘奇兴,被告陈发丽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要求被告陈发丽及第三人刘奇兴返还不当得利。经审核,本院认为:刘奇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院(2015)开江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定罪量刑,同时对刘奇兴所获赃款278.12万元继续追缴,现起诉人曾令平以被告陈发丽、第三人刘奇兴不当得利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不符合立案登记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曾令平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红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