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文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松,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松、被告文某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2年2月2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于孩子小女方无法上班,男方每月支付女方1000元整,直到2014年2月(两年),孩子上学所需费用全部由男方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文某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生活费至2014年2月,原告王某起诉日期为2015年6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辩称2012年6月给付原告4000元,且原告开麻将馆后同意被告不再给付生活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裁判结果:被告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24000元。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文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