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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367号原告李×,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董×,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