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焦连春、焦国栋等与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连春,焦国栋,康满廷,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29号原告焦连春,农民。原告焦国栋,农民。原告康满廷,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王官营村。法定代表人卢国荣,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连春、焦国栋、康满廷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焦连春、焦国栋、康满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连春、焦国栋、康满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天鹏审 判 员 梁 颖人民陪审员 郑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