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景兰与朱满所、朱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兰,朱满所,朱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王景兰,农民。被告:朱满所。被告:朱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兰与被告朱满所、朱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兰负担。审判员 吉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