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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景兰与朱满所、朱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兰,朱满所,朱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王景兰,农民。被告:朱满所。被告:朱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兰与被告朱满所、朱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兰负担。审判员  吉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