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程元元与范鹏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第00236号范鹏:你与程元元离婚纠纷一案(2011)大民一初字第003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程元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5年9月16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17600元;2、负担执行费164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