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苗俊芝诉被告付广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俊芝,付广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苗俊芝,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教师,住睢县。被告付广帅,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委托代理人张先锋,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俊芝诉被告付广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俊芝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俊芝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国举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