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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苗俊芝诉被告付广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俊芝,付广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苗俊芝,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教师,住睢县。被告付广帅,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委托代理人张先锋,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俊芝诉被告付广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俊芝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俊芝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国举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