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毛巧勤、陆桂林与陆桂林、何金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巧勤,陆桂林,何金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毛巧勤。法定代理人:毛桂英。委托代理人:周明,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倩梅,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桂林。被告:何金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忠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巧勤诉被告陆桂林、何金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巧勤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桂林、何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巧勤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桂林、何金明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巧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毛巧勤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