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阎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阎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樊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