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阎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阎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樊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