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姜明星与汪德环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明星,汪德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姜明星。被执行人:汪德环。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姜明星与被执行人汪德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汪德环的吉房权通字第1993号面积为93.55平方米的房屋更名过户给姜明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