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保柱、原审被告邢小彬、邵文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大道20号中太大厦。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保柱,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号院*号楼**号。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邢小彬,男,1984年7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颖县皇帝庙乡商桥村北街**号。原审被告邵文选,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号院*号楼***号。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保柱、原审被告邢小彬、邵文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由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