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通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巍、兰荣、兰建林、兰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巍,兰荣,兰建林,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晓彬理事长被执行人:苏巍被执行人:兰荣被执行人:兰建林被执行人:兰强本院在执行通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巍、兰荣、兰建林、兰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李小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