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祝恒禄,麻城市司法局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述称与被告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