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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祝恒禄,麻城市司法局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述称与被告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