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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彭仁和与陈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和,陈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921号原告:彭仁和。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仁和与被告陈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仁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仁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仁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彭仁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永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