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彭仁和与陈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和,陈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921号原告:彭仁和。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仁和与被告陈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仁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仁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仁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彭仁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永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