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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邳州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茂永、王秋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茂永,王秋芳,衡墩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邳州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志红,该公司职工。被告倪茂永,居民。被告王秋芳,居民。被告衡墩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茂永、王秋芳、衡墩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邳州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邳州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尚露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