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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6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大田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廖某某在石狮市宝盖镇塘边一片区17号后面经营五金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并雇佣汪某某等5人从事生产劳动。截至2014年9月,被告人廖某某因经营不善分别拖欠汪某某、李某某2014年6月至9月份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2257.5元及11957.5元,拖欠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2014年6月至7月份的劳动报酬各为人民币5300元。2014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经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廖某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廖某某仍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德发五金厂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支付上述5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汪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陈述,证人蔡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欠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投诉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照片、调查处理报告、案件移送审批表、调查报告、收条及被告人廖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011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已支付所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并能向本院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廖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顺玲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蔡鸿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雪萍录入员支丁丁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