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赵乙与被告李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乙,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赵某甲,女。原告:赵乙,男。法定代理人:赵丙,男。被告:李某,女。原告赵某甲、赵乙与被告李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书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