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永城市顺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不履行发售发票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顺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37号原告永城市顺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西建设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冠林,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052号。法定代表人刘圣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信珍,永城市国家税务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守坤,永城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永城市顺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发售发票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顺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顺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顺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城市顺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史 霞审判员 王炜杰审判员 姬钦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