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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秋泉与叶炳山、张来秀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黄秋泉,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叶炳山,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张来秀,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人黄秋泉与被申请人叶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秋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炳山、张来秀所有的址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号×室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秋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炳山、张来秀所有的址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号×室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建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