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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仲撤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宁波凯利大酒店有限公司、程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仲撤字第4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凯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业。委托代理人:应华江。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程萍。申请人宁波凯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与被申请人程萍劳动争议一案,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甬劳仲案字(2015)第224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凯利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程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750元;二、驳回程萍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凯利公司不服,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凯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张银霞因工作原因在公众场合互相谩骂,并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给申请人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申请人为此除了提供两份监控录像之外,还提供了张银霞的证词录像,以及事发当晚其他目击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词用以证明事发经过。两份监控录像与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可以证明事发当晚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张银霞确实发生了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事实。2.仲裁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作出的开除决定中使用“开除”一词,是一种常规性的适用,是为了便于更好理解。而不能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而杜绝“开除”一词的使用。仲裁裁决以此认定申请人的开除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严重错误。综上,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故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此予以撤销。凯利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2.员工手册复印件一份;3.《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用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申请人应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并且《员工手册》规定了发生殴打他人、互相打斗或者挑拨、煽动、参与打架事件时,被申请人有权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4.“说明”(张银霞)复印件一份;5.张银霞证词视频复印件一份;6.视频描述及说明复印件一份;7.事情经过(值班经理)复印件一份;8.事发经过(XX)复印件一份;9.事发经过(唐海华)复印件一份;10.监控录像及视频描述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用于证明申请人与案外人张银霞发生打斗,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11.关于棋牌室员工程萍退回人事部的报告复印件一份;12.关于棋牌室员工张银霞退回人事部的报告复印件一份;13.备忘录复印件一份;14.关于对程萍、张银霞予以开除的决定复印件一份;15.关于同意酒店对程萍、张银霞予以开除决定的公示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有效。16.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17.快递面单复印件一份;18.快递送达记录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的审查范围限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中,申请人系以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张银霞之间在公众场合互相谩骂并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为由,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该事由不涉及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在没有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情形下,裁决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宁波凯利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甬劳仲案字(2015)第2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赵 晖审 判 员  陈士涛代理审判员  徐望霞二〇一��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佳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