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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吕亚周与曹圣州、王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吕亚周。委托代理人:高绍士,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圣州。被告:王淑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贺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臻岐、多磊,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亚周与被告曹圣州、王淑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华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原告驾驶冀E×××××冀E×××××挂号车沿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14KM+700M处时,与前方顺行被告曹圣州驾驶的车主为被告王淑梅的冀T×××××冀T×××××挂号车相撞。该事故经冀州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冀T×××××冀T×××××挂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元整。二、双方今后再无任何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王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郑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