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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怀青诉被告王世营、第三方姚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青,王世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3号原告郑怀青,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世营,男,成年,汉族。第三方姚竹梅,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怀青诉被告王世营、第三方姚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怀青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怀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乔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