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怀青诉被告王世营、第三方姚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青,王世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3号原告郑怀青,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世营,男,成年,汉族。第三方姚竹梅,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怀青诉被告王世营、第三方姚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怀青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怀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乔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