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杜丙辉与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亓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杜丙辉,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积荣,男,济阳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被告曹士刚,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亓志刚,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石志强,男,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丙辉诉被告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曹士刚、亓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杜丙辉承担。审 判 长 李志龙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