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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交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交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武汉交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工人新村109号。法定代表人张再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瑾(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交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交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刘芬身份情况不明为由,自愿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交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交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交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忠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