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瑛申请执行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刘瑛,女,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惠,经理。刘瑛申请执行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瑛于2015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小型汽车2辆,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瑛申请执行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