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严秀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严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00084号申请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银海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唐成豹,主任。被申请人严某。申请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严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申请人严某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龙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