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应强、吴江福雄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杨应强,吴江福雄电子有限公司,马木成,彭坚苗,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钟钊伟,黄锡坚,钟映如,苏州市沧浪区广澳食品公司,杨静云,杨润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538号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委托代理人朱迅宇。委托代理人毛春泉。被告杨应强。被告吴江福雄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木成。被告马木成。被告彭坚苗。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钊伟。被告钟钊伟。被告黄锡坚。被告钟映如。被告苏州市沧浪区广澳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应强。被告杨静云。被告杨润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应强、吴江福雄电子有限公司、马木成、彭坚苗、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钟钊伟、黄锡坚、钟映如、苏州市沧浪区广澳食品公司、杨静云、杨润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4元,由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秋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