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韶关工具厂与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韶关工具厂,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负责人:侯琪光。委托代理人:余硕、付敬省,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薛同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工具厂诉被告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工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嘉琳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