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玉琴与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琴,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肖玉琴。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4)第4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玉琴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87.1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应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1号案件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合并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1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1号案件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合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1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