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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波与被告何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何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刘海波,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何文俊,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刘海波与被告何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德勇独任审理。2015年9月7日,原告刘海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 判 员 贺 德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文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