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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素芹、许晓琳等与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张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5号原告原素芹(曾用名原素琴),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许晓琳,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许玉麟,男,200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原素芹,基本情况同上,系许玉麟之母。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和平,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杨飞,男,居民,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诉被告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张和平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自愿撤回其对被告张和平的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撤回对被告张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三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负担。审 判 长  石秀芬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人民陪审员  吕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