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甲诉被告吕某某、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吕某某,郑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74号原告郑某甲,男,1952年2月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吕某某,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郑某乙,男,1961年10月7日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郑某甲诉被告吕某某、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 杨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江法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