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树帮、龙绍才等与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树帮,龙绍才,李定固,欧抗生,杨和秾,郭瑞锦,陈成合,庞仙能,杨和伟,梁兆明,廖汝胜,吴坚太,庞兴文,高恒全,骆祖坤,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人民政府,邓爱珍,苏祥辉,黄志烈,苏裕新,刘玉珍,张文伟,肖桂兴,杨如英,张桂英,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20号原告许树帮,男,193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龙绍才,男,194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李定固,男,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欧抗生,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杨和秾,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郭瑞锦,男,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陈成合,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庞仙能,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杨和伟,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梁兆明,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廖汝胜,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吴坚太,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庞兴文,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高恒全,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骆祖坤,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建政路。法定代表人姚喜心,区长。第三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朝阳路。法定代表人黄日良,镇长。第三人邓爱珍,女,1930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人苏祥辉,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人黄志烈,男,194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人苏裕新,男,1933年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人刘玉珍,女,193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人张文伟,男,194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人肖桂兴,女,193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人杨如英,女,192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人张桂英,女,1938年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人陈玉英,女,192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许树帮等15人因不服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的港区政处字[20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发现本案应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朱 海审 判 员 刘庆荣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谭 源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1)?海关处理的案件;(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